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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策论文】通过加强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公考小助手  2017/3/16 15:00:07  收藏
  策论文是遴选公务员考试的常考题型之一,如何写好策论文?策论文写作有哪些技巧?ahgwyksw.com遴选团队为您支招,今天给大家分享【检察策论文】之:

通过加强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叶文胜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完善检调对接、加强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当前,检察机关要加强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工作,应按照zui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不断增强工作实效。

  强化轻微刑事案件中和解的引导工作。目前,由于缺乏细致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是否应当引导以及如何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认识不一。其实,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就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既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认为符合和解条件而当事人并未开展和解的,可积极开展以下三项引导工作:一是阐明和解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意义。向当事人宣讲《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使当事人了解和解对双方的法律意义,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斟酌是否开展和解。二是确定和解方式,大力引入人民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如果愿意和解,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可以自行和解,二是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或者亲友进行调解,三是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检察机关应适当引导当事人采用第三种方式开展和解。因为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能够较好地保证和解过程的规范性、和解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三是根据办案期限设定和解期限。由于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案件具有严格的法定期限,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对和解设定明确期限,避免案件出现超期办理的情形。

  监督当事人依法合理地开展和解。和解一方面应当确实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还应当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因此,如果当事人愿意和解,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当事人双方遵守以下事项:一是协议赔偿数额应当适度合理。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在赔偿数额方面漫天要价的现象。这一方面很容易被社会误读为花钱赎刑,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民事法律制度关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规定。为此,检察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和解中根据或者比照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规定来明确赔偿数额。二是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引诱和解。和解的本意是当事人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化解矛盾。但是由于达成和解通常意味着司法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从宽处理,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有可能采用非法手段强迫被害人和解。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严格监督,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三是注重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案件办理期间没有实际履行协议,检察机关又根据和解协议对其作出从轻从宽处理,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检察机关在和解协议达成后要注意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限内履行和解协议。

  规范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专业化的调解组织,能够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和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工作。一是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衔接机制。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在和解工作中的基本程序和职责。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不适宜和解的情况,应及时停止调解工作,将相关材料移返检察机关。双方还应协商确定和解工作的期限。二是协商指定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是把调解工作委托给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组织。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居住地,或者当事人双方都在外地居住,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就会面临问题。事实上,将案件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总体数量并不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案件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这样,一方面案件的集中有利于锻炼和培养专门的调解队伍;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保持沟通与联系,保证和解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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