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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半月谈评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带
  公考小助手  4/13/2021 9:25:19 AM  收藏

  以下内容来源半月谈网,此内容仅作为公务员考试申论及面试素材积累、学习参考使用,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小编为了能够使各位考生方便快捷的学习特整理分享2021半月谈评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带。以下是具体内容:

  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许多网民在表示"怒赞"的同时,也期待政策吸收各方意见,细化执行标准,提升校园欺凌治理效果,真正起到保护孩子的功效,尽量避免出现有网民所言的"比校园欺凌更可怕的是,被欺凌者觉得求助无益,只能忍受"的状况。

  首先,明确欺凌的等级与界限是有效治理欺凌的起点,不可以有模糊地带,不给人为干预留有空间。

  《征求意见稿》从身体、语言、财务、社交和舆论五个方面对欺凌的内容做出规定。即便如此,落实上仍存在盲区,那就是对于各种欺凌的表现未进一步明确,且各种欺凌的等级划分尚不清晰。因此,不同等级的欺凌行为该如何治理也就比较模糊。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治理校园欺凌的经验,将各学段易发生的欺凌事件进行类型和等级的划分,并要求各相关方依据细化的"欺凌认证等级分类标准"做出相应规范的处理。这意味着对处理的尺度与力度也要做出标准化的规范,不可以有模糊地带,不给人为干预留有空间。

  此外,为应对欺凌多样化,对该"认证与处理标准"的修订与完善须常态化,以应对欺凌形式与内容的变化。只有做到规定明确可操作,政策才能落地。

  其次,欺凌的主体责任还须进一步明确,避免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包庇和纵容施凌者。

  《征求意见稿》在"第七章责任与处理"部分对学校、教职工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欺凌事件发生不仅要对欺凌者问责,还要对监护者和监管者问责。这与仅向实施欺凌者追责的简单做法相比是一大进步。然而,规定到此还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

  一是相关主体责任规定不到位。校园欺凌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获得问责所需的证据。这不仅增大了问责的难度,甚至有可能对被欺凌者造成二次伤害。维护校园安全,学校不仅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而且普遍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智慧校园,保障校园安全监控信息收集无死角已经成为可能,不宜将提供问责证据的责任全部推给未成年的被欺凌者。

  二是要建立欺凌处理的负面清单,明确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承受何种处罚。"欺凌"行为猖獗的一大原因,是相关责任主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理态度,这客观上起到了包庇和纵容欺凌者的效果。只有做到违规(法)必究,才能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对潜在的欺凌者产生必要的威慑,对包庇纵容者给予必要的惩罚。

  最后,鉴于校园欺凌在校外延伸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全方位治理欺凌需要多方共治。《征求意见稿》虽然在"第七章司法保护"部分对"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治的框架没有给予必要的描述。治理欺凌要校内外并举、预防与处理并重,多方合作不可或缺。国际上有调查发现,有超过1/3的欺凌事件是由家长和当事人举报的,可见,加强对家长保护孩子免受欺凌的指导必不可少,学校、媒体和公安部门需联手加强相关的培训、宣传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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