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0%、40%的比例合成。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报考者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6.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7.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8.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9.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0.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1.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将根据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
13.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录用全过程。录用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构成报考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予录用。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在考察时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14.招考中哪些环节可以递补?
资格复审环节,出现面试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体能测评环节,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公示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1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如何规定?
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面向本市(县)户籍人员招考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
六、关于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
1.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本次招考中,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将视情向报考者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2.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七、关于考试辅导教材和信息获取
1.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笔试备考请参阅《安徽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大纲》。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维护公务员考试秩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郑重提醒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准备考试。
3.报考者如何获取考试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报考者应主动及时关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告指定的网站。尤其是进入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等关键环节的报考者,要主动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公告的信息,认真阅读有关公告内容,避免错失资格。
《安徽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本次公务员招考。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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