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报考职位和资格审查
1.报考者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
2.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7月17日16:00前可以改报。
3.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可以再次报考同一职位?
按要求完善报考信息后,可以再次报考同一职位。
4.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可以再报考其他职位?
不可以。
5.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录用全过程,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6.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分别咨询各市、省直管县或省直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见《职位表》。
7.缴费后职位被取消的,是否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不含被核减的职位)时间为7月21日10:00—16:00。
四、关于笔试
1.笔试科目有哪些?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其中,报考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分别考《申论》A、B、C卷。职位有专业测试要求的,报考者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须对应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公安等相关《专业知识》科目笔试。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8月22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8月23日9:00—11:00《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市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报考广德市、宿松县职位的报考者,分别在宣城、安庆市考点考试)。
3.如何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报考者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下一环节资格。
4.有加试要求的职位什么时候加试?
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特殊职位的加试一般在统一笔试后进行,加试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成绩计算方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关于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和录用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公告》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确定比例,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2.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是否需要参加体能测评?
需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评。
特别提醒: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请因怀孕、伤病、体弱等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慎重报考。
3.什么时间进行体能测评和面试?
体能测评和面试时间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入围人员可以关注安徽先锋网、各市指定网站的后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线下资格复审后,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缴费、打印面试通知书,按要求参加面试。
4.如何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0%、40%的比例合成。笔试、面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报考者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6.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7.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8.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9.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0.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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