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一直往下拉,查看文字版。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文字稿):近日,一些市民向《焦点访谈文字稿》反映,他们莫名其妙地上了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想贷款没法贷,房也没法买,给他们的生活以及个人名誉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而原因是十几年前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以他们的名义,在当地银行贷了款。他们多次向银行及有关部门反映,事情也没有解决,找回清白之路困难重重。情况究竟是怎样的?来看记者的调查。 2016年,王女士准备买房子,因为没有多少积蓄,王女士打算按揭贷款买房,然而银行却没有批准她的贷款,这让她很纳闷。王女士去人民银行查了一下征信,发现2004年她有一笔5万元的贷款,现在已经成为呆账。银行说,王女士已经上了信用征信不良记录黑名单。 按说贷款逾期不还,银行应该向贷款人催缴贷款,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王女士从未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甚至她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曾经贷过款。 征信记录显示,这笔贷款是在农业银行的朔州分行贷的。王女士表示自己一直生活在运城,怎么会在自己去都没去过的另一个城市贷款呢? 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说:“经过了解,确认这笔贷款跟朔州农行没有关系,这笔贷款发生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的一个下属支行。” 原来,这是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向人民银行报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的时候,内部摆了个“乌龙”,把运城分行,错报成了朔州分行。可即便如此,王女士说自己也没有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贷过款。那这笔款是谁,又是以什么名义贷出的呢? 在贷款资料中,有一份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给银行的集资建房贷款户名单及工资表,这是王女士原来的工作单位。从中可以看到,贷款的远远不止王女士一个人,这份名单共有90人,每人都要集资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房子的总造价为96000元,这90人,每人向银行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是5年。 这笔贷款到2009年就过了5年借款期,因为还有余款没有还完,所以造成逾期。王女士上了“征信不良记录”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因为这笔贷款上了“征信不良记录”的远不止王女士一个人,其他人也被卷入其中。按照这份贷款人名单,记者又找到了当时的几位职工。 其中的一位职工王建国告诉记者:“如果是咱们自己发生的这笔贷款,自己不还这是自己原因,这咱们可以说躺枪了,坐在家里头背了这么多的不良信誉。” 另一位吴先生告诉记者,这笔贷款是在2004年产生的,而实际上在前一年的6月他就已经辞职了,直到去年吴先生才知道自己上了“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 这些当事人说,2007年的时候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还过一次款,但是之后就中断了还款。 既然是集资建房,那么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既然贷款还不上,那银行为什么不收房呢? 职工们表示,他们不仅不知道房子建在哪里,甚至都不知道单位集资建房这回事。记者在贷款资料的一份合同中,找到了建房的地址,可奇怪的是,地址只显示是在运城市道北路的模糊信息。在这条路上,记者向多人打听,没有人知道这房子具体在哪。为此,记者来到位于运城市道北路7号的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记者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原先的办公楼拆了,库房也夷为平地,荒草长了半人高,看样子已经荒废了很长时间。 记者多次拨打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但始终未联系上。 按规定,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地产按揭贷,应当出具由当地政府机构发放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从当时的贷款资料中,记者找到了一张房地产抵押清单,在这张清单中,土地坐落及地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及证号、使用权年限、抵押情况等等,一切都是空白。然而就在这张空白的抵押清单上,负责贷款的农行运城分行的下属支行,竟然签了字并盖了章。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记者来到了农行运城分行了解了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集资建房这件事肯定不真实。 由此看来,集资建房纯属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北大街支行居然向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放出了贷款。那么,这笔贷款总共多少钱?钱又用到了什么地方呢? 按照银行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银行将400多万借款都打到了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这400多万元正是名单上90位贷款人,每人借款5万元的总额。钱被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挪用了,但是这90位贷款人却莫名其妙地为公司买了单。那么这些钱究竟是怎么贷出来的呢? 李先生表示:“我们那个身份证复印件是用她当时入职的时候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纯粹造假的,其他有关的东西全部是造假的。” 按照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需要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协议书正本、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材料亲自到银行办理。按照几位贷款人的说法,他们对集资建房的事情根本不知情,手续并不是他们本人提供的。他们的说法是否真实呢? 记者查阅了王女士相关的贷款手续,发现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是完整的。同时,这里面还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抵押合同、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每份合同上都签有王女士的名字和手印。李先生说:“借款合同上面的签字、指纹,我们本人一看很明显就不是我们自己签的。” 王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对这份贷款手续的真实性向农业银行运城分行提出质疑之后,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并没有采信王女士的说法。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女士将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告上了法庭,希望银行能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解决自己名下不真实的贷款,同时在山西日报登报向自己道歉。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又遇到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被告农行运城分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运城市公证处做的公证书,公证书中确认王女士及其同事向农行贷款时相关合同上的签字、印鉴均属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她这一诉讼请求。 公证书显示:这是一份《债权文书公证》,它的法律效力在于,当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拖欠银行贷款的时候,放贷银行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书”,法院可对借款人在银行的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这份公证书的申请人有三方,分别是:放贷银行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北大街支行、借款人王丽娟和担保人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所有的公证程序必须是公证员与当事人本人面对面的公证。可王女士坚持说自己根本就没有申请做过这份公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王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经鉴定确认,签字确实不是她本人的,因此王女士提出希望公证处能够撤销这份公证书。但公证处工作人员却说:“我们撤证是有程序的,不是我说错了,这个证是一个错证,就认可了。” 而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当王女士再次提出撤销这份公证书时,公证处却答复,应该在拿到公证书一年之内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现在十几年都过去了,过了复查期限,还是不能撤销这份公证书。 在接下来的二审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这笔贷款中所涉及的王女士的指纹再次做了司法鉴定。 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农行运城分行北大街支行相关贷款资料上的指印,均不是王女士本人的,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本人在农行运城分行没有贷款。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立即停止侵害,将王女士从银行不良信用征信系统“黑名单”中予以消除,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之后,王女士也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然而截至目前,农行运城分行始终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 目前,因为王女士和多位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还在“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上,这对他们的生活和名誉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据了解,这笔贷款的本金至今都没有还清,那么这么多年这笔呆账银行又是怎么处理的呢?农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已经不说那么多了,我们也不愿意把这个事追究那么狠。” 远英实业有限公司多年前利用虚假材料骗贷款,没有真实的签名和手印,没有真实的完整材料,却成功骗贷了400多万元,当年银行、公证处是审核不严还是眼开眼闭?如果不是后来这些躺着中枪的员工发现自己上了黑名单,这骗贷的呆帐坏帐是否就不了了之,无人追究了?法院判了银行不执行,当事人目前还无一人受到处罚,这背后的问题值得深究。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文字稿):近日,一些市民向《焦点访谈文字稿》反映,他们莫名其妙地上了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想贷款没法贷,房也没法买,给他们的生活以及个人名誉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而原因是十几年前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以他们的名义,在当地银行贷了款。他们多次向银行及有关部门反映,事情也没有解决,找回清白之路困难重重。情况究竟是怎样的?来看记者的调查。
2016年,王女士准备买房子,因为没有多少积蓄,王女士打算按揭贷款买房,然而银行却没有批准她的贷款,这让她很纳闷。王女士去人民银行查了一下征信,发现2004年她有一笔5万元的贷款,现在已经成为呆账。银行说,王女士已经上了信用征信不良记录黑名单。
按说贷款逾期不还,银行应该向贷款人催缴贷款,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王女士从未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甚至她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曾经贷过款。
征信记录显示,这笔贷款是在农业银行的朔州分行贷的。王女士表示自己一直生活在运城,怎么会在自己去都没去过的另一个城市贷款呢?
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说:“经过了解,确认这笔贷款跟朔州农行没有关系,这笔贷款发生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的一个下属支行。”
原来,这是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向人民银行报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的时候,内部摆了个“乌龙”,把运城分行,错报成了朔州分行。可即便如此,王女士说自己也没有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贷过款。那这笔款是谁,又是以什么名义贷出的呢?
在贷款资料中,有一份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给银行的集资建房贷款户名单及工资表,这是王女士原来的工作单位。从中可以看到,贷款的远远不止王女士一个人,这份名单共有90人,每人都要集资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房子的总造价为96000元,这90人,每人向银行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是5年。
这笔贷款到2009年就过了5年借款期,因为还有余款没有还完,所以造成逾期。王女士上了“征信不良记录”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因为这笔贷款上了“征信不良记录”的远不止王女士一个人,其他人也被卷入其中。按照这份贷款人名单,记者又找到了当时的几位职工。
其中的一位职工王建国告诉记者:“如果是咱们自己发生的这笔贷款,自己不还这是自己原因,这咱们可以说躺枪了,坐在家里头背了这么多的不良信誉。”
另一位吴先生告诉记者,这笔贷款是在2004年产生的,而实际上在前一年的6月他就已经辞职了,直到去年吴先生才知道自己上了“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
这些当事人说,2007年的时候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还过一次款,但是之后就中断了还款。
既然是集资建房,那么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既然贷款还不上,那银行为什么不收房呢?
职工们表示,他们不仅不知道房子建在哪里,甚至都不知道单位集资建房这回事。记者在贷款资料的一份合同中,找到了建房的地址,可奇怪的是,地址只显示是在运城市道北路的模糊信息。在这条路上,记者向多人打听,没有人知道这房子具体在哪。为此,记者来到位于运城市道北路7号的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记者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原先的办公楼拆了,库房也夷为平地,荒草长了半人高,看样子已经荒废了很长时间。
记者多次拨打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但始终未联系上。
按规定,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地产按揭贷,应当出具由当地政府机构发放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从当时的贷款资料中,记者找到了一张房地产抵押清单,在这张清单中,土地坐落及地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及证号、使用权年限、抵押情况等等,一切都是空白。然而就在这张空白的抵押清单上,负责贷款的农行运城分行的下属支行,竟然签了字并盖了章。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记者来到了农行运城分行了解了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集资建房这件事肯定不真实。
由此看来,集资建房纯属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北大街支行居然向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放出了贷款。那么,这笔贷款总共多少钱?钱又用到了什么地方呢?
按照银行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银行将400多万借款都打到了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这400多万元正是名单上90位贷款人,每人借款5万元的总额。钱被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挪用了,但是这90位贷款人却莫名其妙地为公司买了单。那么这些钱究竟是怎么贷出来的呢?
李先生表示:“我们那个身份证复印件是用她当时入职的时候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纯粹造假的,其他有关的东西全部是造假的。”
按照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需要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协议书正本、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材料亲自到银行办理。按照几位贷款人的说法,他们对集资建房的事情根本不知情,手续并不是他们本人提供的。他们的说法是否真实呢?
记者查阅了王女士相关的贷款手续,发现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是完整的。同时,这里面还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抵押合同、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每份合同上都签有王女士的名字和手印。李先生说:“借款合同上面的签字、指纹,我们本人一看很明显就不是我们自己签的。”
王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对这份贷款手续的真实性向农业银行运城分行提出质疑之后,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并没有采信王女士的说法。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女士将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告上了法庭,希望银行能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解决自己名下不真实的贷款,同时在山西日报登报向自己道歉。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又遇到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被告农行运城分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运城市公证处做的公证书,公证书中确认王女士及其同事向农行贷款时相关合同上的签字、印鉴均属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她这一诉讼请求。
公证书显示:这是一份《债权文书公证》,它的法律效力在于,当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拖欠银行贷款的时候,放贷银行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书”,法院可对借款人在银行的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这份公证书的申请人有三方,分别是:放贷银行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北大街支行、借款人王丽娟和担保人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所有的公证程序必须是公证员与当事人本人面对面的公证。可王女士坚持说自己根本就没有申请做过这份公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王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经鉴定确认,签字确实不是她本人的,因此王女士提出希望公证处能够撤销这份公证书。但公证处工作人员却说:“我们撤证是有程序的,不是我说错了,这个证是一个错证,就认可了。”
而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当王女士再次提出撤销这份公证书时,公证处却答复,应该在拿到公证书一年之内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现在十几年都过去了,过了复查期限,还是不能撤销这份公证书。
在接下来的二审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这笔贷款中所涉及的王女士的指纹再次做了司法鉴定。
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农行运城分行北大街支行相关贷款资料上的指印,均不是王女士本人的,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本人在农行运城分行没有贷款。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立即停止侵害,将王女士从银行不良信用征信系统“黑名单”中予以消除,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之后,王女士也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然而截至目前,农行运城分行始终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
目前,因为王女士和多位山西远英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还在“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上,这对他们的生活和名誉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据了解,这笔贷款的本金至今都没有还清,那么这么多年这笔呆账银行又是怎么处理的呢?农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已经不说那么多了,我们也不愿意把这个事追究那么狠。”
远英实业有限公司多年前利用虚假材料骗贷款,没有真实的签名和手印,没有真实的完整材料,却成功骗贷了400多万元,当年银行、公证处是审核不严还是眼开眼闭?如果不是后来这些躺着中枪的员工发现自己上了黑名单,这骗贷的呆帐坏帐是否就不了了之,无人追究了?法院判了银行不执行,当事人目前还无一人受到处罚,这背后的问题值得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