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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联考申论考前特训之:社会维度儿童保护模考卷
  公考小助手  2018/3/31 8:57:17  收藏
  资料5

  教师、性侵、儿童,实在不愿意把这三个词连在一起,但这样的消息却经常刺激公众的神经,生怕我们变得麻木。陕西眉县的12岁女生小颖因“肚子疼”到诊所看病,家人方才得知孩子被学校老师诱奸怀孕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小颖是被其58岁的原班主任张某诱奸,当事人目前已被刑拘。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性侵案,受害者是年幼的留守儿童,涉案教师或以补课为名,或乘小颖去自己宿舍取试卷之机,实施性侵。为了不让丑事败露,张某恐吓小颖: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否则就把她的父母都杀掉。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信息与之前曝光的多起教师性侵儿童案高度雷同——对于事发经过“学校并不了解”,张某任教期间“并无异常表现”。小颖的父亲说,得知情况后曾多次联系学校,但并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复。

  每每发生这样的悲剧,涉案人员所在的学校,总是摆出一副“无辜”的样子,总会用“不知情”这样冰冷的字眼,这和受害儿童的痛苦、无助形成鲜明的对照。到底是“隐瞒不报”,还是“被蒙在鼓里”?是“麻木不仁”,还是“不方便透露”?对于实施不止一次的暴力行径,持续时间数月甚至经年有余,问号不难打开。无论校方祭出哪种理由,为了学校的荣誉也罢,顾及社会影响也好,都不能抹去这样的事实:性侵案真真实实的发生在学校,侵害人确确实实是学校的老师。

  性侵儿童这一最卑劣、最野蛮的犯罪,会给孩子造成无法弥合的伤害,当实施者是佩戴“人类灵魂工程师”光环的教师时,其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从源头上杜绝禽兽教师走进校园,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学生们的安全,是治本之策。而当罪恶已然发生,作为亡羊补牢的手段,及时向司法部门举报,可以避免灾难蔓延至更多的孩童。对此,校方及教育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被公之于众的案例,要么来自于孩子的偶然泄密,要么是家长发现蛛丝马迹,几乎都是从外部捅破,鲜有教育主管部门和校方的主动作为,更见不到他们事后致歉的言论。案件本身成了禁忌话题,有关部门讳莫如深,不公开、不回应,能内部处理就内部处理,能批评教育就不送交司法部门,顶多把涉案教师当作烫手山芋,开除了事。教师性侵儿童无疑是丑闻,而为丑闻遮羞更是奇丑无比。它变相纵容犯罪,让个别以身试法者有恃无恐,同时产生暗示效应,激活其他潜在的罪恶。

  防治性侵儿童,法律之剑高悬,却无法遏制“色狼”教师铤而走险,说明我们为孩子编织的安全网的确存在疏漏。选拔聘用合格的教师,把有污点的教育工作者清理出去,是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渎职与失察的责任。铸成大错之后,与其埋怨孩子的“无知”和家长的“沉默”,不如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动一动事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的乌纱帽,让他们为此付出代价。

  清除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斩断教师、性侵、儿童三者之间的联系,教育部门处于最前沿的位置,必须做到零懈怠。

  资料6

  自2011年6月石家庄儿童福利院首开“弃婴岛”的先例以来,我国已有10个省区市建成25个“弃婴岛”。民政部曾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这一做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然而,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岛”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到3月16日暂停,期间共接收262名弃婴,这个数字着实让认为“弃婴岛”变相助长了弃婴行为的观点增强了几分说服力。

  “弃婴岛”,也称为“婴儿安全岛”或者“弃婴安全岛”,美国称为“SafeHaven”(婴儿避难所)。我国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部分城市设置“弃婴岛”的试点,从起初就存在不同看法,而广州“弃婴岛”的暂停,再度引发了围绕“弃婴岛”的合法性及其存废的热议。

  “弃婴岛”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也一直备受争议。德国和日本都是在赞否两论的夹缝中推进的。德国强调仅从“处理已经被遗弃的婴儿”的角度来支持善后工作,在2000年至2010年5月,共收容了278名弃婴;日本熊本市内医院首设“鹳的摇篮”,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运营6个月收容了8名弃婴。将设置“弃婴岛”本身的合法性搁置起来,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推开试点,其他的法益都可以接下来慢慢讨论。可是,对于一种制度,不解决其合法性,往往也就难以实现其可持续性。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广州试点一个半月所接收的弃婴人数,几乎与德国10多年所收容弃婴人数持平,而日本6个月才收容8名弃婴,这种巨大差异,或许也是我国“弃婴岛”试点受挫的直接原因。

  在设置“弃婴岛”方面,美国所走出的法律规制路径值得借鉴。1999年德克萨斯州首次设置婴儿避难所,便制定《婴儿避难所法》。该法规定,对于将新生儿遗弃在“婴儿避难所”的弃婴行为予以免责,其宗旨在于更加确实地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种做法,将应受惩罚的弃婴行为和免责的弃婴行为明确划界,以州为单位次第推开,可以在保全弃婴权益的同时,解决伦理道德方面的诸多争议。

  本可以期待通过设置“弃婴岛”,为被遗弃婴儿提供获得救助的机会,保护、延长他(她)们的生命,为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障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可是,广州试点的“短命”,恰好为设置“弃婴岛”的反对者提供了论据。诚如论者所言,遗弃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遗弃骨肉,是绝对的人伦悲剧。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一般权益的侵犯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侵益保留论),更何况是对婴儿的遗弃呢!从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设置“弃婴岛”,在客观上对可能构成刑法所严禁的遗弃罪之结果予以承认、支援,而且对遗弃者免予追责,要得出“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的结论并得到普遍认可,其实并非易事。

  弃婴,既然已经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严峻的社会现象,那么,就应当致力于改变遗弃的结果。政府应当正视这种现象,为被遗弃婴儿提供尽可能的救助。一方面要尽可能做好母婴保健法所保障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和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从源头上预防、抑制弃婴情形发生;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弃婴原因的复杂多样性,将为此提供最大限度的救助保障确立为政府的法定职责。既然设置“弃婴岛”及其试点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应当努力推进相关立法,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

  资料7

  法国当地时间2014年5月19日,由国民议会决定,对提出禁止打屁股体罚儿童的修法建议进行讨论。这一建议由法国政党欧洲生态绿党的议员提出。该举是法国一以贯之的“儿童权益保护从细微处着手”原则的绝佳体现。

  报道称,议案提出,家长不能通过滥用体罚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监护人的权威。欧洲议会大力提倡废除各种形式的体罚措施,目前已有18个国家正式禁止体罚。同样,在法国,一名儿童法官主持编写并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呼吁禁止体罚儿童。提出该议案的议员表示,暴力并不是家长树立威信的必需手段。他说,在大街上,当看到一名父亲打孩子,人们会认为这“很正常”,但当被殴打者为女性,大家的反应就不一样了。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保护进行了倡导性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现了对儿童权利的特别保护。英国1989年《儿童法》总结以前的立法经验,明确地提出了三个儿童保护原则:“儿童福利原则”“非干涉家务事原则”和“非迟延原则”。同时,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对于更为国际性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在197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中予以接受,这些原则同其他原则一起共同指导着英国的整个儿童保护立法。

  日本的社会力量在应对虐童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儿童虐待思考协会”,就以儿童虐待为题材制成漫画,向志愿者介绍虐童工作现状。各地的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虐待儿童的举报。此外,有关防止儿童虐待工作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文发表会、学会等集会也在日本全国各地经常举行。

  资料8

  有专家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事实上,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外人不便干涉。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而无论孩子多么幼小。正因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而论。通过这样一套制度设计,构建了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社会体系,更重要的是让儿童权利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人员范围在不断扩大,举报的内容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细化。另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其中还规定,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面对虐待和忽视时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资料9

  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儿童保护是一种源于人类自然情感的行为。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准则得到了世界上最广泛国家的认同。在儿童保护领域,以“国情”“文化”“人口”“经济”等诸种客观理由为所谓儿童保护的“特色”辩解,注定是苍白的。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财力、物力早已今非昔比,还有我党强有力的领导,想在儿童保护上有明显的改善,并非难事。当然,关键缺的还是观念与意识。

  建立儿童保护国家标准,还需要政府、家庭、学校与社会各方面戮力同心,共铸保护儿童的铜墙铁壁。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在社会共识体系中,应当有一套以保护儿童为前提条件和终极目的环境准则,其标准在细节上应该简要明晰,其内涵应当高于法律并具有“道德律令”的效力。我们不仅要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在文化上、思想上,也要向各种侵害儿童权益的话语、习俗宣战。拿性侵儿童案件来说,一些受害儿童不止一次受到侵害,但由于家庭和学校性教育的缺位,孩子们往往不知道应当及时报告。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再高,也不能绝对避免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法治建设、社会环境、儿童教育(包括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等方面,确立起一套保障儿童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国家标准”,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能够在国计民生中占有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儿童成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那么,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望得到有效遏制,侵害儿童案件就可望大幅减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地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老师、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成长成才的责任。少先队组织要更好地为少年儿童服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我们要维护好少年儿童的权益,绝不能让侵害少年儿童权益的言行发生。

  三、作答要求

  一、阅读“给定资料”,归纳概括当前我国儿童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15分)要求:概括准确,内容全面。不超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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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给定资料”中介绍了国外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请根据“给定资料6~8”,谈谈这些做法给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带来的启示。(20分)要求:内容全面,观点明确,有针对性。不超过2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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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方媒体的聚焦。假如你是处理该事件的负责人,请根据“给定资料1~3”,就该事件向媒体作出答复。(25分)要求:内容全面,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表达简洁。不超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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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未来的花朵”为题,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观点明确,联系实际;(2)内容充实,论述深刻;(3)结构完整,语言流畅;(4)总字数1000~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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