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案例分析】公选专家谈怎样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进入新时期以来,信访工作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法治边缘化。目前,一般信访人只要上访,就先找主要领导和要害部门;无论反映什么问题,都千方百计绕开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依法诉讼等渠道。他们纷纷走上信访之路,造成了信访部门门庭若市、主要领导应接不暇的局面。于是基层干部包案的、稳控的、限期解决的、追究责任的等应对措施定了又定,细了又细。带来的结果却是,一些职能部门的权力被削弱了,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集中承担起了解决社会信访的责任。基层的包案人员、稳控人员,为了免受追究,尽快了案,把容易解决的案件凭借经验或以言代法给解决了。对不易解决的,或原本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案件,对信访人或好言相劝、或推诿扯皮、或死看硬守、或利益抚慰,最终达到以稳为了结。这样做,虽然快捷高效,暂时化解了不少矛盾,稳控了信访局面,但容易给信访人以诸多误导信息:有问题找领导,不依法诉讼也行;干部害怕信访,害怕追究;谁上访谁有理、谁受益等。于是一些信访人无视法律和政策,盲目走信访之路。甚至有个别信访人因为从中尝到了甜头,有走职业化道路的趋势。
二是信访无序化。随着信访形势的发展,信访形式呈现多样化、无序化。在渠道上,有找信访部门的、有找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找新闻媒体的、有找省以上要害部门的、有找外国大使馆的等;在形式上,有一信多投的、有悬挂横幅的、有散发传单的、有网上发布的、有冲击机关的、有游行示威的等;由个人信访,逐步向组织化、规模化的群访方向发展。这些现象,显示出当前我国信访形势的严重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是矛盾上层化。过去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两级一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第一线,极少有信访人越过第一线去市县两级上访。而近年来,很多信访人误认为越往上跑,影响越大,给地方政府施压越大,处理的力度就会越大。因而他们不仅向市、县两级政府跑,甚至越过市、县直奔上级政府,形成了上下皆有信访的立体局面。虽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信访渠道不畅、程序不严、追究不力是其中的根本原因。
四是议题政治化。原来信访涉及的问题一般是邻里不和、打架斗殴、经济纠纷、行政执法等经常性案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贫富差异、利益的分配不公以及信访事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据现行的法规政策,追诉过去一些政治议题或人事改革等历史问题。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财产权属问题;“文革”前后受组织处理的“两案”、“双突”人员要求恢复公职问题;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复退军人、老筑路工人、企业职工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等,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长、人员多、情况杂,又有很强的时代背景,给基层政府处理起来造成很大难度。如果不从宏观上把握原则,及早控制,会给社会带来更广泛的负面影响。
二、对策
(一)疏通信访渠道
一是疏通司法调解渠道。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组织体系是解决民间纠纷、基层信访的很好渠道。我们要牢牢抓住这一组织体系,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明确、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着手,强力修筑一条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前调解的信访渠道。调解的过程,是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对一些确实不能调解的矛盾和纠纷,调解人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法信访、复议或诉讼,从而会大大减少无序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疏通行政复议渠道。在当今的信访案件里,有不少属于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案件,然而信访人走行政复议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信访人对行政复议的执行程序不了解、不习惯、不相信。另一方面一些职能部门因执法不透明、不规范,也不鼓励信访人走复议之路。这两不情愿的现象削弱了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功能,致使许多该走行政复议的案件,也都朝信访部门涌来。因此,要及时疏通行政复议这一重要渠道。对该走行政复议的信访人积极引导,耐心帮助,让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复议的实际效果。这样,该渠道才能顺利打开。
三是疏通“信访三级终结”渠道。对于那些既不愿走司法调解、行政复议,又不愿走法律诉讼的案件,就通过“信访三级终结”渠道来规范。先由信访部门把受理案件转送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拿出初步的书面处理意见。如果信访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依法有权处理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对上一级机关给出的答复不服的,可再向上申诉一级给出终结答复。如果信访人对终结答复仍不服者,规定不准再走信访渠道解决,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尤其是诉讼渠道解决。确保“信访三级终结”制的顺利实施,将会有力维护信访秩序,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疏通法律诉讼渠道。无论走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还是走“三级终结”,最终没有解决的信访案件,应规定必须走诉讼渠道,依法解决,将这一渠道作为解决信访的最终渠道来看待。疏通规范这一渠道,也是强化依法治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不过,当前走诉讼渠道,对群众来说,确实存在周期长、程序杂、成本高等问题。这正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修正的。这一渠道修正好了,老百姓认可了,解决信访问题才会有根本保障。
(二)调整信访职能
一是调整受理职能。各级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案件期间,一定要做到有条件受理。对那些正在按不同渠道处理的信访案件,坚决不再受理;对那些多次上访且不出示基层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三级信访答复或诉讼判决文书的信访人反映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对调解、复议或三级终结结果不服、该走法律渠道不走的,也坚决不予受理;对那些上访有违法行为的信访人,要先追究其法律责任,再判断其反映的案件是否应该受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无序上访、盲目信访现象发生。
二是调整转送职能。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受理后,不要简单地按属地管理一交了之,而应按照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三级终结和依法诉讼四个解决渠道进行分解,并向各级政府转送、授权分管不同渠道的部门解决,这样从一开始就把信访案件转送得有规有矩。
三是调整监督职能。信访部门应从重点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转变到分管上述“四个信访渠道”的有关职能部门上来;从重点监督信访结果,转变到信访处理过程上来;从临时性、随意性监督,转变到机制化、规范化监督上来,确保“四个渠道”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严格信访追究
要做好“两个严格”,即严格追究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渎职的干部责任;严格追究信访人的违法行为。凡轻视信访、懈怠信访、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决不迁就。同时也要对信访人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集资上访、串联上访、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决不纵容。“两个严格”坚持好了,做到位了,才能使信访工作有序开展,扭转当前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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