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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ll0分钟。满分、l00分。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8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材料

  资料1

  20岁的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老师Y只是“为了好玩”,她双手捏住班上男童的耳朵,把他拎了起来,男童双脚离地大约有20厘米,双耳支撑全身的重量使他的脸看起来都变了形,疼痛使他张大了嘴,哇哇大哭起来。

  Y没有理他,她叫正在班上实习的童老师帮她拍照,留下这个“好玩”的瞬间,她一脸笑容。这个不知轻重的“90后”女孩,万万想不到,自己微笑着“把一个中国家庭的全部希望”拎了起来的后果有多么严重。

  本来这张照片也会同其他的700多张照片一样,安静地待在这个“90后”女孩的QQ空间,现在,这张照片不仅宣告了她教师生涯的终止,还将面临着相应刑事责任。这张照片无意间流出并蹿红网络后,Y很快被网友“人肉”出来,她的QQ空间也迅速被攻破,大量照片随之流出。这些照片记录了两年来Y“好玩”地对待班上孩子的各种行为:把孩子的嘴用透明胶带封上,把孩子头朝下脚向上地倒插进班里半人高的垃圾桶里,把孩子的头夹到抽屉里……

  此事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2012年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Y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据了解,浙江省教育厅对此事高度重视,已组成调查组前往温岭展开调查,在查清事件真相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将视情节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资料2

  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刘惠玲表示,2011年年底,该省幼儿园教师无教师证者约占总数四成,人数在4万人左右。目前浙江将加强对无教师证者进行培训,力争早日使幼儿园教师全部持有教师证。

  温岭虐童事发后,浙江省教育厅下发通报,要求该省各地各校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强化师德教育,完善教师准入门槛,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事实上,温岭事件并不是第一起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遗憾的是,虽然它是第N次,却还不是最后一次。

  资料3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Y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然而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虐待儿童的方式层出不穷,要法律一一列举各种行为,再有针对性地开出处罚方案,无异于一项巨大工程。如家庭暴力入法之难,什么是“暴力”?如何鉴定?有家庭暴力后谁来作证举报?虐童一定程度上就像是另一个家暴,只是承担暴力的对象不同。

  美国的虐童规则行之有效,然而,我们要对其进行效仿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当一名警察看到儿童被单独留在轿车内会立马警惕起来,当一名老师看到学生身上有瘀伤时询问后会报警,这种会被许多人视之为异域奇闻的事例,恐怕并不是颁布一套法律就能实现的。

  做家长的有没有对孩子冷言冷语、拳脚相加过?在美国这都是虐童。如果程度恶劣、屡教不改,孩子的监护权就有可能被剥夺。在最轻微的斥责与最残忍的暴力两个极端之间,虐童罪更多更迫切的指向是无限靠近轻微这一端。极端而言,如果孩子被虐致死,处理的依据并不难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如何把“揪住耳朵提起”的虐童行为,纳入虐童罪的治理范畴并追究刑责。

  而且构建完善虐童追责体系,美国付出了昂贵的成本,每件虐童案,都需要一一裁量,没有万能的标准可供套用,将孩子带离受虐家庭后续的安置处理也是花费不菲。根据2012年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的数据估算,照顾一个受虐待儿童需要花费政府21万美元。

  因此,虐童事件的根本杜绝,仅靠虐童罪的更新设立是远远不够的。扩大虐待罪的司法解释也已迫在眉睫,即使新设虐童罪,如果没有完备的追责体系,没有众所周知的行为规则为支撑,法律将会陷入立法容易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中。

  资料4

  2014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侵犯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荣,介绍了其中福建蒲霞县的C故意杀人案的过程。

  冉荣:该起案件中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且他也确实实施了这种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小女孩已经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们认为C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吸毒成瘾的母亲将两个年幼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其中,L只因为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就将开水淋在孩子身上;18岁的少女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W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这五起典型案例,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

  冉荣: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家的事情,别人不应该多加干涉。还有的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还有一些传统观念,棍棒底下出好人、黄金棍下出孝子等。这些传统观念导致父母采用体罚、暴力等形式来教育孩子。

  冉荣:多起案件表明我国对儿童救助、辅助的渠道不完善。孩子有维权的意识,想告自己的父母,或者父母经常打自己,他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是他没有地方去,谁来抚养他,他上学怎么办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没有人帮他解决,如果他脱离父母后,流浪社会,也许对他的成长会更加的不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很多人看到家长打孩子时,都不会履行这项法律赋予的义务,这与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关系。而在这5起案件中,都是很小的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很显然他们不懂得也没有能力来保护自己,谁可以伸出手保护他们呢?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长周峰这样说。

  周峰:对于这些没有行为能力的可怜孩子来说,如果受到家暴的话,最好就是他身边的亲人首先伸出援手,劝解施暴的违法犯罪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向派出所或者是向当地街道、村委会举报,这是我觉得能够最早破解这个难题的方法。其次就是邻居或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因为他们与这些施暴人和被害人都在一个区域共同生活,可能或多或少能知道点信息,最早时间能介入的话,也可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政府层面像公安、妇联、关心下一代的青少年组织,如果能够在这方面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一旦得到举报,用最少的时间把它们的资源协调起来,形成合力的话,能及早发现和预防这类的违法犯罪,更好地起到矫正和保护的作用。

  资料5

  教师、性侵、儿童,实在不愿意把这三个词连在一起,但这样的消息却经常刺激公众的神经,生怕我们变得麻木。陕西眉县的12岁女生小颖因“肚子疼”到诊所看病,家人方才得知孩子被学校老师诱奸怀孕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小颖是被其58岁的原班主任张某诱奸,当事人目前已被刑拘。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性侵案,受害者是年幼的留守儿童,涉案教师或以补课为名,或乘小颖去自己宿舍取试卷之机,实施性侵。为了不让丑事败露,张某恐吓小颖: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否则就把她的父母都杀掉。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信息与之前曝光的多起教师性侵儿童案高度雷同——对于事发经过“学校并不了解”,张某任教期间“并无异常表现”。小颖的父亲说,得知情况后曾多次联系学校,但并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复。

  每每发生这样的悲剧,涉案人员所在的学校,总是摆出一副“无辜”的样子,总会用“不知情”这样冰冷的字眼,这和受害儿童的痛苦、无助形成鲜明的对照。到底是“隐瞒不报”,还是“被蒙在鼓里”?是“麻木不仁”,还是“不方便透露”?对于实施不止一次的暴力行径,持续时间数月甚至经年有余,问号不难打开。无论校方祭出哪种理由,为了学校的荣誉也罢,顾及社会影响也好,都不能抹去这样的事实:性侵案真真实实的发生在学校,侵害人确确实实是学校的老师。

  性侵儿童这一最卑劣、最野蛮的犯罪,会给孩子造成无法弥合的伤害,当实施者是佩戴“人类灵魂工程师”光环的教师时,其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从源头上杜绝禽兽教师走进校园,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学生们的安全,是治本之策。而当罪恶已然发生,作为亡羊补牢的手段,及时向司法部门举报,可以避免灾难蔓延至更多的孩童。对此,校方及教育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被公之于众的案例,要么来自于孩子的偶然泄密,要么是家长发现蛛丝马迹,几乎都是从外部捅破,鲜有教育主管部门和校方的主动作为,更见不到他们事后致歉的言论。案件本身成了禁忌话题,有关部门讳莫如深,不公开、不回应,能内部处理就内部处理,能批评教育就不送交司法部门,顶多把涉案教师当作烫手山芋,开除了事。教师性侵儿童无疑是丑闻,而为丑闻遮羞更是奇丑无比。它变相纵容犯罪,让个别以身试法者有恃无恐,同时产生暗示效应,激活其他潜在的罪恶。

  防治性侵儿童,法律之剑高悬,却无法遏制“色狼”教师铤而走险,说明我们为孩子编织的安全网的确存在疏漏。选拔聘用合格的教师,把有污点的教育工作者清理出去,是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渎职与失察的责任。铸成大错之后,与其埋怨孩子的“无知”和家长的“沉默”,不如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动一动事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的乌纱帽,让他们为此付出代价。

  清除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斩断教师、性侵、儿童三者之间的联系,教育部门处于最前沿的位置,必须做到零懈怠。

  资料6

  自2011年6月石家庄儿童福利院首开“弃婴岛”的先例以来,我国已有10个省区市建成25个“弃婴岛”。民政部曾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这一做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然而,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岛”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到3月16日暂停,期间共接收262名弃婴,这个数字着实让认为“弃婴岛”变相助长了弃婴行为的观点增强了几分说服力。

  “弃婴岛”,也称为“婴儿安全岛”或者“弃婴安全岛”,美国称为“SafeHaven”(婴儿避难所)。我国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部分城市设置“弃婴岛”的试点,从起初就存在不同看法,而广州“弃婴岛”的暂停,再度引发了围绕“弃婴岛”的合法性及其存废的热议。

  “弃婴岛”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也一直备受争议。德国和日本都是在赞否两论的夹缝中推进的。德国强调仅从“处理已经被遗弃的婴儿”的角度来支持善后工作,在2000年至2010年5月,共收容了278名弃婴;日本熊本市内医院首设“鹳的摇篮”,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运营6个月收容了8名弃婴。将设置“弃婴岛”本身的合法性搁置起来,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推开试点,其他的法益都可以接下来慢慢讨论。可是,对于一种制度,不解决其合法性,往往也就难以实现其可持续性。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广州试点一个半月所接收的弃婴人数,几乎与德国10多年所收容弃婴人数持平,而日本6个月才收容8名弃婴,这种巨大差异,或许也是我国“弃婴岛”试点受挫的直接原因。

  在设置“弃婴岛”方面,美国所走出的法律规制路径值得借鉴。1999年德克萨斯州首次设置婴儿避难所,便制定《婴儿避难所法》。该法规定,对于将新生儿遗弃在“婴儿避难所”的弃婴行为予以免责,其宗旨在于更加确实地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种做法,将应受惩罚的弃婴行为和免责的弃婴行为明确划界,以州为单位次第推开,可以在保全弃婴权益的同时,解决伦理道德方面的诸多争议。

  本可以期待通过设置“弃婴岛”,为被遗弃婴儿提供获得救助的机会,保护、延长他(她)们的生命,为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障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可是,广州试点的“短命”,恰好为设置“弃婴岛”的反对者提供了论据。诚如论者所言,遗弃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遗弃骨肉,是绝对的人伦悲剧。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一般权益的侵犯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侵益保留论),更何况是对婴儿的遗弃呢!从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设置“弃婴岛”,在客观上对可能构成刑法所严禁的遗弃罪之结果予以承认、支援,而且对遗弃者免予追责,要得出“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的结论并得到普遍认可,其实并非易事。

  弃婴,既然已经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严峻的社会现象,那么,就应当致力于改变遗弃的结果。政府应当正视这种现象,为被遗弃婴儿提供尽可能的救助。一方面要尽可能做好母婴保健法所保障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和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从源头上预防、抑制弃婴情形发生;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弃婴原因的复杂多样性,将为此提供最大限度的救助保障确立为政府的法定职责。既然设置“弃婴岛”及其试点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应当努力推进相关立法,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

  资料7

  法国当地时间2014年5月19日,由国民议会决定,对提出禁止打屁股体罚儿童的修法建议进行讨论。这一建议由法国政党欧洲生态绿党的议员提出。该举是法国一以贯之的“儿童权益保护从细微处着手”原则的绝佳体现。

  报道称,议案提出,家长不能通过滥用体罚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监护人的权威。欧洲议会大力提倡废除各种形式的体罚措施,目前已有18个国家正式禁止体罚。同样,在法国,一名儿童法官主持编写并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呼吁禁止体罚儿童。提出该议案的议员表示,暴力并不是家长树立威信的必需手段。他说,在大街上,当看到一名父亲打孩子,人们会认为这“很正常”,但当被殴打者为女性,大家的反应就不一样了。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保护进行了倡导性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现了对儿童权利的特别保护。英国1989年《儿童法》总结以前的立法经验,明确地提出了三个儿童保护原则:“儿童福利原则”“非干涉家务事原则”和“非迟延原则”。同时,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对于更为国际性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在197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中予以接受,这些原则同其他原则一起共同指导着英国的整个儿童保护立法。

  日本的社会力量在应对虐童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儿童虐待思考协会”,就以儿童虐待为题材制成漫画,向志愿者介绍虐童工作现状。各地的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虐待儿童的举报。此外,有关防止儿童虐待工作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文发表会、学会等集会也在日本全国各地经常举行。

  资料8

  有专家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事实上,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外人不便干涉。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而无论孩子多么幼小。正因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而论。通过这样一套制度设计,构建了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社会体系,更重要的是让儿童权利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人员范围在不断扩大,举报的内容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细化。另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其中还规定,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面对虐待和忽视时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资料9

  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儿童保护是一种源于人类自然情感的行为。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准则得到了世界上最广泛国家的认同。在儿童保护领域,以“国情”“文化”“人口”“经济”等诸种客观理由为所谓儿童保护的“特色”辩解,注定是苍白的。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财力、物力早已今非昔比,还有我党强有力的领导,想在儿童保护上有明显的改善,并非难事。当然,关键缺的还是观念与意识。

  建立儿童保护国家标准,还需要政府、家庭、学校与社会各方面戮力同心,共铸保护儿童的铜墙铁壁。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在社会共识体系中,应当有一套以保护儿童为前提条件和终极目的环境准则,其标准在细节上应该简要明晰,其内涵应当高于法律并具有“道德律令”的效力。我们不仅要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在文化上、思想上,也要向各种侵害儿童权益的话语、习俗宣战。拿性侵儿童案件来说,一些受害儿童不止一次受到侵害,但由于家庭和学校性教育的缺位,孩子们往往不知道应当及时报告。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再高,也不能绝对避免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法治建设、社会环境、儿童教育(包括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等方面,确立起一套保障儿童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国家标准”,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能够在国计民生中占有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儿童成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那么,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望得到有效遏制,侵害儿童案件就可望大幅减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地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老师、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成长成才的责任。少先队组织要更好地为少年儿童服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我们要维护好少年儿童的权益,绝不能让侵害少年儿童权益的言行发生。

  三、作答要求

  一、阅读“给定资料”,归纳概括当前我国儿童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15分)要求:概括准确,内容全面。不超过200字。

  二、“给定资料”中介绍了国外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请根据“给定资料6~8”,谈谈这些做法给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带来的启示。(20分)要求:内容全面,观点明确,有针对性。不超过250字。

  三、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方媒体的聚焦。假如你是处理该事件的负责人,请根据“给定资料1~3”,就该事件向媒体作出答复。(25分)要求:内容全面,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表达简洁。不超过500字。

  四、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未来的花朵”为题,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观点明确,联系实际;(2)内容充实,论述深刻;(3)结构完整,语言流畅;(4)总字数1000~1200字。

以下是答题区

  第一题:阅读“给定资料”,归纳概括当前我国儿童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15分) 要求:概括准确,内容全面。不超过200字。

  第二题:“给定资料”中介绍了国外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请根据“给定资料6~8”,谈谈这些做法给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带来的启示。(20分) 要求:内容全面,观点明确,有针对性。不超过250字。 
  第三题: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方媒体的聚焦。假如你是处理该事件的负责人,请根据“给定资料1~3”,就该事件向媒体作出答复。(25分)要求:内容全面,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表达简洁。不超过500字。 
  第四题: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未来的花朵”为题,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观点明确,联系实际;(2)内容充实,论述深刻;(3)结构完整,语言流畅;(4)总字数1000~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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